为规范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提高建筑信息模型的应用水平,国家住建厅发布了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51301-2018。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BIM设计成果交付需要遵循哪些标准。
3.1.1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应包括设计阶段的交付和面向应用的交付。交付应包含交付准备、交付物和交付协同等方面内容。
3.1.2 建筑工程设计应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等阶段,施工图设计和深化设计阶段的信息模型宜用于形成竣工移交成果。建筑信息模型的交付准备、交付物和交付协同应满足各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
3.1.3 面向应用的交付宜包括建筑全生命期内有关设计信息的各项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的交付准备、交付物和交付协同应满足应用需求。
3.1.4 建筑信息模型交付过程中,应根据设计信息建立建筑信息模型,并输出交付物,交付协同应以交付物为依据,工程各参与方应基于协调一致的交付物进行协同。
1)宜使用汉字、英文字符、AG九游会数字、半角下划线“_”和半角连字符“-”的组合;
2)字段内部组合宜使用半角连字符“-”,字段之间宜使用半角下划线)各字符之间、符号之间、字符与符号之间均不宜留空格。
3.2.3 电子文件夹的名称宜由顺序码、项目简称、分区或系统、设计阶段、文件夹类型和描述依次组成,以半角下划线“_”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半角连字符“-”隔开,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2)项目简称宜采用识别项目的简要称号,可采用英文或拼音,项目简称不宜空缺;
3)分区或系统应简述项目子项、局部或系统,应使用汉字、英文字符、数字的组合;
3.2.4 电子文件的名称宜由项目编号、项目简称、模型单元简述、专业代码、描述依次组成,以半角下划线“_”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半角连字符“-”隔开,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2)项目简称宜采用识别项目的简要称号,可采用英文或拼音,项目简称不宜空缺;
4)专业代码宜符合表3.2.4的规定,当涉及多专业时可并列所涉及的专业;
3.3.1建筑信息模型的电子文件夹和文件,在交付过程中均应进行版本管理,并宜在命名字段中标识。
3.3.2 文件夹的版本管理宜在文件夹类型字段中标识,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阶段的交付中,交付物文件所在的文件夹类型宜为出版,交付完成后,建筑信息模型及交付物均宜根据设计阶段分别存档管理,全部文件所在的文件夹类型宜为存档;
2)面向应用的交付中,交付物文件所在的文件夹类型宜为共享,交付完成后,建筑信息模型及交付物均宜根据应用类别分别存档管理,全部文件所在的文件夹类型宜为存档。
3.3.4 同一设计阶段或面向同一应用需求多次交付时,文件夹和文件版本应在标识中添加版本号,版本号宜由英文字母A一Z依次表示。
4.1.1 建筑信息模型交付准备过程中,应根据交付深度、交付物形式、交付协同要求安排模型架构和选取适宜的模型精细度,并应根据设计信息输入模型内容。
4.1.2 建筑信息模型应由模型单元组成,交付全过程应以模型单元作为基本操作对象。
4.1.3模型单元应以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描述工程对象的设计信息,可使用二维图形、文字、文档、多媒体等方式补充和增强表达设计信息。
4.1.4 当模型单元的几何信息与属性信息不一致时,AG九游会官网 九游会国际应优先采信属性信息。
4.2.1建筑信息模型所包含的模型单元应分级建立,可嵌套设置,分级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3.2 应根据设计信息将模型单元进行系统分类,并应在属性信息中表示。系统分类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属于给水排水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电气系统、智能化系统和动力系统的模型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3)属性宜包括中文字段名称、编码、数据类型、数据格式、计量单位、值域、约束条件;交付表达时,应至少包括中文字段名称、计量单位;
① 应符合唯一性原则,即属性值和属性应一一对应,在单个应用场景中属性值应唯一;
5.1.1 建筑工程各参与方应根据设计阶段要求和应用需求,从设计阶段建筑信息模型中提取所需的信息形成交付物。
5.1.2 建筑信息模型主要交付物的代码及类别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5.2.2 建筑信息模型应基于模型单元进行信息交换和迭代,并应将阶段交付物存档管理。
5.2.3 建筑信息模型可索引其他类别的交付物。交付时,应一同交付,并应确保索引路径有效。
5.2.4 建筑信息模型的表达方式宜包括模型视图、表格、文档、图像、点云、多媒体及网页,各种表达方式间应具有关联访问关系。
5.3.2属性信息表电子文件的名称可由表格编号、模型单元名称、表格生成时间、数据格式、描述依次组成,由半角下划线“_”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宜由半角连字符“-”隔开。
5.4.2 电子工程图纸文件可索引其他交付物。交付时,应一同交付,并应确保索引路径有效。
5.4.3工程图纸的制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相关规定。
1)项目简述,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简称、项目代码、项目类型、规模、应用需求等信息;
2)项目中涉及的建筑信息模型属性信息命名、分类和编码,以及所采用的标准名称和版本;
3)建筑信息模型的模型精细度说明;当不同的模型单元具备不同的建模精细度要求时,分项列出模型精细度;
6.1.1建筑信息模型的交付协同应包括设计阶段的交付协同和面向应用的交付协同。
6.1.2 交付协同过程中,应根据设计阶段要求或应用需求选取模型交付深度和交付物,项目各参与方应基于协调一致的建筑信息模型协同工作。
6.1.4 交付物应包括建筑信息模型,宜包括属性信息表、工程图纸、项目需求书、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建筑指标表、模型工程量清单。
6.1.5 交付物宜集中管理并设置数据访问权限,不宜采用移动介质或其他方式分发交付。
6.1.6 建筑信息模型及交付物提供方应保障所有文件链接、信息链接的有效性。
6.2.1 设计阶段的交付协同宜包括项目需求定义、模型实施和模型交付三个过程。
2)应根据应用目标制定项目需求文件,项目需求文件应符合本标准第5.5节的有关规定,并应交付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
6.2.4 模型交付过程应由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和建设方共同完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信 息的修改应由提供方完成,并应将修改信息提供给建设方。
4)深化设计阶 段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3.0, 具有加工要求的模型单元模型精细度不宜低于LOD4.0;
6.2.6 常见模型单元交付深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表中未列出的模型单元交付深度可自定义,并应在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中写明。
1)应根据应用目标确定应用类别,主要应用类别宜符合表6.3.2的要求,表中未列出的应用类别可自定义,并应写明全部应用目标;
2)应根据应用类 别制定应用需求文件,应用需求文件应符合本标准第6.3.5条的规定,并应交付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
6.3.4 模型交付过程应由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和应用方共同完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用方应复核交付物及其提供的信息,并应提取所需的模型单元形成应用数据集;
3)应用方可根据建筑信息模型的设计信息创建应用模型。应用模型创建和使用过程中,不应修改设计信息;
4)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信 息的修改应由提供方完成,并应将修改信息提供给应用方。
6.3.5 面向应用的交付,应用需求文件应作为交付物,并应包含下列内容:
3)模型单元的模型精细度、 几何表达精度、信息深度,并列举必要的属性及其计量单位;